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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產后擔保債務誰承擔?2024年破產法新規深度解析
時間:2025-08-11 10:58:00 來源: 作者:
公司破產后的擔保債務處理:2024年法律框架與實務要點
2024年《企業破產法》修訂后,擔保債務在破產程序中的處理規則進一步明確。本文結合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及司法解釋,系統梳理擔保人責任范圍、利息計算規則及債權人救濟路徑,為破產管理人、債權人及擔保人提供實操指引。
一、擔保債務的基本處理原則
(一)擔保從屬性原則
主債務人破產時的擔保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23條第1款規定,債權人可同時向債務人、擔保人主張權利。例如,某投資公司案中,法院認定擔保債務在主債務人破產后停止計息,但擔保人仍需承擔未清償部分。
擔保人破產時的特殊規則
《破產法司法解釋三》第4條明確,保證人被裁定進入破產程序的,債權人有權申報保證債權,且主債務未到期的,保證債權視為到期。一般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但分配額需提存。
(二)優先受償權規則
特定財產擔保
《企業破產法》第109條規定,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例如,某包裝制品廠案中,擔保人以房屋提供置換擔保,法院判決其在房屋價值范圍內承擔責任。
未受償債權的處理
《企業破產法》第110條明確,擔保人行使優先受償權利后未完全受償的,其未受償債權作為普通債權參與分配。
二、實務難點:利息計算與追償權
(一)利息停止計息規則
主債務人破產后的利息處理
《擔保制度司法解釋》第22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擔保債務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停止計息。例如,某乙公司執行監督案中,法院認定擔保利息計算至主債務人破產受理日。
擔保人破產時的利息規則
《破產法》第46條明確,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
(二)擔保人的追償權限制
主債務人執行和解后的追償
《擔保制度司法解釋》第23條第3款規定,擔保人承擔責任后,向執行和解協議或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后的債務人追償的,法院不予支持。例如,某包裝廠案中,擔保人承擔責任后無法向重整后的債務人追償。
部分清償的特殊規則
《擔保制度司法解釋》第23條第2款明確,擔保人部分清償的,在破產分配階段按全額申報債權,超額分配部分需返還債權人。
三、實務建議:債權人如何最大化權益?
及時申報債權
在破產受理后的債權申報期內,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包括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保留合同、轉賬記錄等證據,確保債權金額準確。
選擇最優清償路徑
主債務人具備清償能力的,優先要求主債務人履行,避免擔保人責任減免。
主債務人資不抵債的,及時要求擔保人承擔責任,并申請財產保全。
關注破產程序進展
參與債權人會議,對重整計劃、和解協議行使表決權。
監督管理人履職,確保財產分配公平公正。
結語
2024年破產法修訂后,擔保債務處理更注重平衡債權人、債務人及擔保人利益。債權人需精準把握利息停止計息規則,合理選擇清償路徑;擔保人則需提前評估風險,通過合同條款限制責任范圍。唯有依法合規操作,方能在破產程序中實現權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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