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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決算工程款債權轉讓:法律效力與操作指引
時間:2025-08-20 16:38:24 來源: 作者:
未決算工程款債權轉讓:法律效力與操作指引
一、債權轉讓的法律依據
根據2025年《民法典》第545條,工程款債權轉讓需滿足以下條件:
可轉讓性:不屬于法定禁止轉讓情形(如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且第三人知情)
通知義務:轉讓完成后需書面通知債務人(最高法指導案例7號)
從權利隨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可一并轉讓(最高法民一庭意見)
二、未決算債權的特殊處理
(一)轉讓效力認定
合同效力影響:即使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只要工程驗收合格,債權仍可轉讓(如山東某建設公司案)
決算未完成處理:通過《債權轉讓協議》約定暫估金額,后續按實際決算調整(北京中院案例)
(二)債務人抗辯事由
質量異議權:債務人可主張工程質量不合格抗辯(需在收到債權轉讓通知后15日內提出)
同時履行抗辯:未決算工程中,債務人可要求受讓人提供等值擔保(如江蘇某房產公司案)
三、典型案例與實務要點
(一)最高法指導案例
案情:中建七局將1.09億元工程款債權轉讓給子公司,并通知債務人
判決要點:
債權轉讓合法有效,優先受償權隨附轉移
債務人不得以未參與決算為由拒絕履行
受讓人需承擔原合同項下的質量保修義務
(二)浙江某建設集團案
案情:未決算債權轉讓后,受讓人起訴要求支付工程款
實務要點:
法院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造價鑒定
鑒定費用由敗訴方承擔(本案中由債務人承擔80%)
判決支持受讓人主張的95%債權(扣除5%質量保證金)
四、操作指引與合規建議
轉讓協議要點
明確暫估金額與決算調整機制
約定債務人異議期(建議不少于15日)
附工程驗收報告、進度款支付憑證
通知程序規范
采用EMS郵寄并保留回執
同步發送電子郵件(需債務人確認接收)
公告送達僅適用于債務人下落不明情形
風險防控措施
要求債務人出具《無異議確認書》
對大型工程購買"債權轉讓信用保險"
約定仲裁條款(如北京仲裁委員會建設工程條款)
通過上述法律規則與案例分析,當事人可精準把握未決算工程款債權轉讓的操作要點,避免因程序瑕疵喪失權利。實務中需特別注意證據固定與程序合規,方能有效實現債權流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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