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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糾紛管轄權能否約定?2025年最新管轄規則解析
時間:2025-08-27 16:47:21 來源: 作者:
工程款糾紛管轄權能否約定?2025年最新管轄規則解析
工程款糾紛的管轄權問題直接影響訴訟效率與結果。2025年《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對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管轄作出了明確規定。本文結合最新法律條文與典型案例,系統解析管轄權的約定規則與實務操作。
一、專屬管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法定規則
1. 專屬管轄的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4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8條,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屬于不動產糾紛,適用專屬管轄規則,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典型案例:
在2025年最高法發布的案例中,陳某林與山西梓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糾紛,雖涉及結算協議,但二審法院仍認定本案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應由工程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
2. 約定管轄的效力限制
合法約定:當事人可書面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法院(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但不得違反專屬管轄;
無效情形:若合同約定仲裁條款或選擇其他法院,但糾紛屬于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該約定可能被法院認定為無效。
實務要點:
簽訂合同時,建議明確約定“因本合同產生的爭議,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轄”;
若已簽訂其他管轄條款,可通過補充協議修正,避免管轄爭議。
二、管轄權異議的應對策略
1. 發包方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常見理由
主張合同中約定了仲裁條款或非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轄;
否認工程款糾紛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2. 承包方的應對措施
證據固定:提供施工合同、工程所在地證明(如施工許可證、竣工驗收報告);
法律抗辯:引用《民事訴訟法》第34條及最高法案例,證明糾紛應適用專屬管轄;
程序申請:若法院受理管轄權異議,可申請筆跡鑒定或合同版本鑒定,證明仲裁條款系事后添加。
典型案例:
在2025年A建筑公司訴B開發公司案中,B公司以合同約定仲裁條款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但法院經鑒定認定仲裁條款系偽造,最終駁回異議。
三、特殊情形的管轄規則
1. 跨境工程款糾紛
法律依據:《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規定,境外工程款糾紛可協議選擇中國法院管轄,但不動產糾紛仍適用專屬管轄;
實務建議:在跨境合同中明確約定“本合同適用中國法律,并由中國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轄”。
2. 政府平臺公司作為發包方
管轄規則:政府項目工程款糾紛仍適用專屬管轄,但可向財政部門申請信息公開,督促其履行付款義務;
案例參考:在2025年某省高院審理的案件中,政府平臺公司被判令在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轄范圍內支付工程款。
結語
2025年法律進一步強化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專屬管轄規則。承包方應優先在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訴,并通過合同約定與證據固定避免管轄爭議;發包方則需規范合同條款,避免因管轄問題陷入被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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