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相關資訊 > 行業新聞
合同未約定賠償金額?法律這樣劃定賠償邊界
時間:2025-09-20 16:13:50 來源: 作者:
合同未約定賠償金額?法律這樣劃定賠償邊界
一、法定賠償原則:以實際損失為基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合同未約定賠償金額時,違約方需賠償守約方因違約行為造成的實際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約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損失范圍。這一原則被稱為“完全賠償原則”與“可預見性規則”的結合,其核心在于平衡守約方權益保護與違約方責任限度。
案例解析:
2025年廈門某貿易公司與上海供應商的買賣合同糾紛中,供應商因原材料短缺遲延交貨3個月,導致貿易公司錯失銷售旺季。合同未約定違約金,但貿易公司提供了銷售合同、庫存積壓照片及行業利潤報告等證據,證明直接損失(倉儲費增加)和可得利益損失(預期利潤減少)。法院最終支持賠償金額為直接損失的100%與可得利益損失的60%(因貿易公司未及時尋找替代貨源,存在部分過錯)。
關鍵點:
實際損失的舉證責任:守約方需提供發票、合同、第三方評估報告等證據,證明損失與違約行為的直接因果關系。
可得利益損失的認定:需滿足“確定性”(如已簽訂下游銷售合同)和“可預見性”(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能合理預見)。
減損義務的適用:若守約方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如未及時止損、轉售貨物),擴大部分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二、法定賠償的計算方法:三步確定賠償范圍
第一步:確定直接損失
直接損失指因違約行為直接導致的現有財產減少,包括:
為履行合同已支出的費用(如原材料采購費、運輸費);
因違約導致的額外支出(如緊急采購替代貨物的差價);
合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價值(如設備租賃合同中設備損壞的維修費)。
第二步:評估可得利益損失
可得利益損失需滿足以下條件:
合同履行可能性:若合同因政策變化、標的物滅失等客觀原因無法履行,不得主張可得利益損失;
損失確定性:需排除市場波動等不可控因素。例如,某股權轉讓合同中,受讓方主張因轉讓方違約導致錯失上市機會的損失,法院以“上市存在不確定性”為由駁回;
可預見性:以違約方訂立合同時的認知為標準。例如,某技術轉讓合同中,轉讓方作為行業專家,應預見技術缺陷導致的受讓方生產停滯損失。
第三步:綜合調整賠償金額
法院或仲裁機構可能根據以下因素調整賠償金額:
雙方過錯程度(如守約方是否隱瞞關鍵信息導致違約);
行業慣例(如建設工程合同中,遲延交付的違約金通常按日0.05%計算);
公平原則(如賠償金額過高導致違約方破產,可能酌情降低)。
三、未約定賠償金額的救濟路徑:協商、調解與訴訟
1. 協商補充協議
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明確賠償標準,例如約定“違約方按實際損失的120%賠償”。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補充協議與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申請行業調解或人民調解
廈門某跨境電商與物流公司的運輸合同糾紛中,雙方通過廈門市貿促會調解中心達成協議:物流公司賠償貨物價值的80%,并免除后續運費。調解協議經法院司法確認后具有強制執行力。
3. 提起訴訟或仲裁
若協商、調解失敗,守約方可向法院起訴或依據仲裁條款申請仲裁。2025年司法改革強化了在線訴訟的普及,廈門中院已實現全流程電子化審理,當事人可通過“福建法院在線服務”小程序提交證據、參與庭審。
訴訟策略建議:
優先申請訴前財產保全,防止違約方轉移資產;
申請法院委托第三方機構評估損失(如工程造價鑒定、利潤審計);
引用同類案例裁判規則,增強說服力。
上一篇:合同解除損害賠償全解析:2025年最新范圍與計算標準
下一篇:返回列表
相關資訊
浩云動態RELATED
更多>>最新案例NEWS
更多>>
2023-11-27
一般請律師打官司要多少錢?2024-11-18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判決:法律原則與案例分析2024-10-25
遺產繼承紛爭:案例剖析與法律啟示2024-10-24
離婚財產分割中的遺產繼承權解析2024-08-06
工程合同糾紛法律解析案例:工程完工后對方以質量為由不付款2024-08-06
浩云律所助力企業破繭重生:成功代理廣告企業破產清算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