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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房產分割爭議:如何精準判定夫妻共同財產屬性?
時間:2025-09-25 10:52:45 來源: 作者:
離婚房產分割爭議:如何精準判定夫妻共同財產屬性?
離婚訴訟中,房產分割往往是爭議焦點。一方主張“婚前購買屬個人財產”,另一方堅持“婚后還貸屬共同財產”——這種分歧背后,是對夫妻共同財產認定規則的誤解或濫用。本文結合《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從認定標準、實務操作要點及典型案例三個維度,解析離婚房產分割中共同財產的判定邏輯。
一、認定標準:法定范圍與特殊情形的“雙重考量”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需遵循以下標準:
法定范圍:婚姻存續期間所得房產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通過以下方式取得的房產,原則上屬于共同財產:
婚后共同購買:無論房產登記在誰名下,只要購買行為發生在婚姻存續期間,且未明確約定歸一方所有,即屬于共同財產。
婚后繼承或受贈:若遺囑或贈與合同未明確房產歸一方所有,則屬于共同財產。例如,父母在遺囑中未指定房產僅由子女繼承,而是表述為“由子女及其配偶共同繼承”,則房產為共同財產。
婚后用共同財產還貸:若一方婚前購買房產,但婚后用共同財產還貸,則房產增值部分及已還貸款本金及利息屬于共同財產。
特殊情形:書面約定優先
夫妻可通過書面協議約定房產歸屬,約定應明確具體且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例如:
婚前協議:雙方在婚前簽訂協議,約定某房產歸一方所有,即使該房產在婚后取得,仍按約定處理。
婚后協議: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簽訂協議,變更房產歸屬,需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方能生效。
典型案例:在2025年上海市某區法院判決的案件中,男方婚前購買房產,婚后與女方簽訂協議約定房產歸雙方共同所有,并辦理了產權變更登記。離婚時,法院認定該房產為共同財產,按雙方貢獻程度分割。
二、實務操作要點:產權登記、資金來源與協議約定的“三重驗證”
產權登記:初始登記與變更登記的“時間節點”
房產產權登記是判定共同財產的重要依據,但需結合購買時間、登記時間綜合判斷:
婚前購買且登記在一方名下:若婚后未變更登記,且無共同還貸或書面約定,通常屬于個人財產。
婚后購買且登記在雙方名下:無論出資比例如何,均屬于共同財產。
婚后購買但登記在一方名下:若能證明購房資金來源于共同財產(如工資、獎金、投資收益等),仍屬于共同財產。
資金來源:婚前財產與婚后財產的“隔離規則”
若一方主張房產為個人財產,需證明購房資金完全來源于婚前財產,且未與婚后財產混同:
婚前存款專用賬戶:若一方將婚前存款存入專用賬戶,婚后僅從該賬戶支付購房款,且無其他資金流入,可認定為個人財產。
父母全額出資:若一方父母在婚前全額出資購房,且登記在子女名下,視為對子女的個人贈與,屬于個人財產。
部分出資與共同還貸:若一方父母部分出資購房,剩余款項由夫妻共同還貸,則房產增值部分及已還貸款本金及利息屬于共同財產。
風險提示:若婚前財產與婚后財產混同(如將婚前存款轉入共同賬戶用于購房),則難以證明資金來源的獨立性,房產可能被認定為共同財產。
協議約定:書面形式與公證程序的“雙重保障”
夫妻可通過書面協議約定房產歸屬,但需注意以下要點:
書面形式:協議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口頭約定因舉證困難難以被采信。
公證程序:建議對協議進行公證,增強證據效力。例如,在2024年江蘇省某市法院判決的案件中,雙方簽訂房產歸屬協議但未公證,離婚時一方否認協議效力,法院因無法確認協議真實性未予采信。
產權變更登記:若協議約定房產歸一方所有,需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否則可能因未履行物權變動程序而被認定為未生效。
三、典型案例解析:從“個人財產”到“共同財產”的認定邏輯
案例背景:2021年,張某與李某結婚。2020年,張某父母出資300萬元為其購買婚房,登記在張某名下。2022年,張某與李某簽訂協議,約定房產歸雙方共同所有,但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2025年,雙方離婚,李某主張房產為共同財產,要求分割。
法律分析:
初始登記與資金來源:房產由張某父母婚前全額出資購買,且登記在張某名下,若無其他約定,應認定為張某的個人財產。
婚后協議的效力:雙方簽訂協議約定房產歸共同所有,雖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但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且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協議有效。
產權變更登記的缺失: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不影響協議效力,但可能影響物權變動。根據《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但本案中,雙方已通過協議明確房產歸屬,且協議簽訂于婚姻存續期間,法院可依據協議判決房產為共同財產。
實務啟示:
區分“物權變動”與“債權約定”:產權登記是物權變動的依據,但夫妻間的財產約定可產生債權效力。即使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協議仍可能被認定為有效,影響房產分割。
重視書面協議與公證程序:在涉及房產歸屬的約定中,建議采用書面形式并辦理公證,增強證據效力,避免因形式瑕疵導致協議無效。
結語:離婚房產分割中共同財產的認定,是法律對“財產來源”與“婚姻關系”的雙重考量。當事人需在尊重法律規則的前提下,通過證據收集與協議約定維護自身權益。法律不保護“疏于舉證者”,但也不會縱容“惡意隱瞞者”——唯有理性應對,方能實現房產分割的公平與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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