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相關資訊 > 行業新聞
破產重整后合同違約,債權人如何破局?
時間:2025-09-28 15:47:29 來源: 作者:
破產重整后合同違約,債權人如何破局?
一、破產重整的法律效力與合同履行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九十二條,經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具有約束力。重整不豁免合同義務,債務人未按計劃履行合同,構成違約,債權人可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主張繼續履行、賠償損失或支付違約金。
典型案例:2025年某建筑公司重整案中,重整計劃要求債務人6個月內支付供應商貨款500萬元。債務人僅支付300萬元后停滯,供應商依據重整計劃起訴,法院判決債務人繼續支付剩余200萬元及逾期利息。
二、合同違約的救濟路徑選擇
1. 協商調整與終止
若因不可抗力(如政策調整、原材料短缺)導致履約困難,雙方可協商變更合同條款(如延長交付期、調整價款)或終止合同。
操作要點:
書面確認變更內容,避免口頭約定;
評估終止合同的損失分擔,例如已投入成本的補償。
2. 司法救濟程序
起訴要求履行:債權人可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要求債務人繼續履行合同,并承擔逾期違約金;
申請強制執行:若法院判決支持履行,債務人仍不執行的,可申請查封、扣押其財產;
主張損害賠償:若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可要求賠償直接損失(如差價損失)和間接損失(如預期利潤)。
3. 爭議解決條款的適用
若合同約定仲裁條款,需向指定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若約定訴訟管轄,則向對應法院起訴。
司法實踐:2025年北京某貿易合同糾紛中,因合同明確約定“爭議由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法院裁定駁回起訴,指引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
三、重整計劃執行中的特殊規則
1. 管理人的監督職責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七十三條,重整期間債務人財產和營業事務由管理人監督。若發現債務人拒不執行重整計劃,管理人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甚至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宣告債務人破產。
2. 債權人的權利保障
異議權:對重整計劃草案提出書面異議,要求管理人說明;
表決權:在債權人會議中對重整計劃進行表決,分組行使權利;
撤銷權:對債務人6個月內低價轉讓財產等行為,申請法院撤銷。
3. 預期違約的應對
若債務人明確表示或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如停產、轉移資產),債權人可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操作建議:
發送書面催告函,固定違約證據;
申請訴前財產保全,防止資產轉移。
四、實務操作中的關鍵證據
1. 合同履行證據
交貨單、驗收單、發票等證明己方履約的材料;
債務人確認收貨或接受服務的書面文件。
2. 違約證據
債務人停產通知、員工遣散公告等證明其履約不能的材料;
債務人轉移資產的銀行流水、產權變更記錄。
3. 損失計算證據
市場價調查報告(證明重新采購的差價);
審計報告(證明預期利潤損失)。
五、風險防范與策略優化
1. 債權人預防措施
合同條款設計:增加“重整不豁免違約責任”條款,明確違約金計算方式;
履約擔保:要求債務人提供抵押、質押或第三方保證;
動態監控:通過公開渠道查詢債務人涉訴、執行信息,及時調整策略。
2. 債務人合規要點
重整計劃可行性:制定切實可行的還款方案,避免承諾過高;
信息披露義務:定期向管理人報告經營、財務狀況;
配合執行義務:按計劃支付款項、交付資產,避免被裁定終止重整。
3. 管理人職責強化
資產核查:全面清查債務人財產,防止隱匿、轉移;
履約監督:建立合同履行臺賬,定期檢查進度;
風險預警:對可能違約的合同,提前制定應對方案。
結語
破產清算與重整程序中的法律問題,本質是利益平衡的藝術。債權人需善用法律武器,在程序節點中主動維權;債務人應恪守誠信原則,避免因違法違規擴大責任;管理人則需嚴格履職,確保程序公正高效。唯有在法治框架下,方能實現債務清理與社會穩定的雙重目標。
下一篇:返回列表
相關資訊
浩云動態RELATED
更多>>最新案例NEWS
更多>>
2023-11-27
一般請律師打官司要多少錢?2024-11-18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判決:法律原則與案例分析2024-10-25
遺產繼承紛爭:案例剖析與法律啟示2024-10-24
離婚財產分割中的遺產繼承權解析2024-08-06
工程合同糾紛法律解析案例:工程完工后對方以質量為由不付款2024-08-06
浩云律所助力企業破繭重生:成功代理廣告企業破產清算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