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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權舉證責任分配:原告主導與被告抗辯的“攻防戰”
時間:2025-10-15 11:27:36 來源: 作者:
專利侵權舉證責任分配:原告主導與被告抗辯的“攻防戰”
在專利侵權訴訟中,舉證責任的分配直接影響訴訟策略與結果。根據《專利法》第六十一條及2025年司法解釋,形成“原告主導證明侵權,被告特定情形下反證”的二元格局。本文結合典型案例,解析舉證責任的轉移規則與實務要點。
一、原告的舉證責任:構建侵權認定的“四步階梯”
第一步:權利有效性證明
提交專利證書、年費憑證、評價報告(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2025年某案中,原告因未提交外觀設計專利評價報告,法院直接駁回起訴。
第二步:侵權行為存在證明
提供侵權產品實物、銷售合同、廣告宣傳等直接證據。
涉及網絡侵權時,需公證保存網頁截圖、下載記錄。
第三步:技術特征覆蓋證明
制作技術對比表,證明侵權產品落入專利保護范圍。
2025年最高院“機械零件專利案”明確,功能性特征需證明“相同手段+等同效果”。
第四步:損失或獲利證明
主張實際損失時,提供銷量減少、價格下降等證據。
主張侵權獲利時,申請法院調取被告財務數據。
案例:某通信企業通過四步舉證,成功證明被告產品侵犯其5G專利,獲賠2800萬元。
二、被告的舉證責任:三大抗辯情形的“反制武器”
情形一:現有技術抗辯
需提供專利申請日前的公開文獻、產品實物等證據。
2025年某化工專利案中,被告提交德國化學會1998年論文,證明其技術為公知常識,法院采納抗辯。
情形二:合法來源抗辯
需證明產品來自合法渠道,且不知情。
某五金店通過提供進貨發票、供應商資質,成功免除賠償責任。
情形三:制造方法專利的舉證責任倒置
涉及新產品制造方法專利時,被告需證明其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
2025年《專利法》修訂新增條款:被告不提供方法證據的,推定侵權成立。
操作要點:
現有技術抗辯需精準選擇對比文件,避免范圍過寬。
合法來源抗辯需保留完整進貨鏈證據。
方法專利抗辯時,優先申請司法鑒定。
三、舉證責任轉移的特殊規則:方法專利的“倒置機制”
法律依據:
《專利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涉及新產品制造方法的發明專利,被告需證明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
適用條件:
專利產品與侵權產品屬于“相同產品”。
專利產品為“新產品”(即申請日前國內無同類產品)。
案例:某生物醫藥企業起訴仿制藥企業,法院根據倒置規則,要求被告提交生產工藝文件,最終認定侵權成立。
風險提示:
被告拒不提交方法證據的,法院可直接推定侵權。
2025年某案中,被告因隱瞞關鍵工藝參數,被處以50萬元罰款。
四、電子證據的舉證規則:區塊鏈存證的“技術背書”
法律效力:
2025年《電子證據規定》明確,區塊鏈存證電子數據具有推定真實性效力。
廣州互聯網法院2025年數據顯示,區塊鏈存證案件平均質證時間縮短至2小時。
操作流程:
選擇司法鏈、至信鏈等合規存證平臺。
上傳侵權網頁、聊天記錄等電子數據。
生成含時間戳、哈希值的存證證書。
案例:某互聯網公司通過區塊鏈存證固定侵權APP下載記錄,法院在7日內完成證據審查,快速判決侵權成立。
五、專家輔助人的角色:技術事實的“翻譯官”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當事人可申請專家出庭說明技術問題。
選用標準:
具備高級技術職稱或專利代理人資格。
無利害關系,避免“專家證人”傾向。
案例:某半導體專利案中,原告聘請的臺積電前工程師通過動畫演示技術原理,幫助法官理解復雜工藝,最終獲賠3200萬元。
實務建議:
提前30日向法院提交專家名單與資質證明。
準備可視化技術對比材料。
避免專家直接發表侵權結論性意見。
結語:證據與責任的“動態平衡”
專利侵權訴訟的本質,是證據優勢與舉證責任的博弈。2025年《專利法》通過強化權利證明、細化賠償計算、完善舉證倒置規則,構建了更科學的責任分配體系。專利權人需建立“預防性取證”機制,定期公證權利文件、監控市場侵權;被告則應完善合規體系,保留技術來源證據。在這場法律與技術交織的攻防戰中,唯有精準把握證據規則與責任邊界,方能占據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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