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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債務清查全流程:法律框架下的合規操作指南
時間:2025-10-16 14:38:45 來源: 作者:
企業破產債務清查全流程:法律框架下的合規操作指南
一、破產申請與受理:法律程序的啟動門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企業法人出現“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情形時,債務人或債權人可向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以某制造業企業為例,其因訂單銳減導致負債1.2億元,而賬面資產僅8000萬元,經審計確認符合破產條件后,債權人向法院提交了破產申請書、債權債務清單及資產評估報告。
法律要點:
申請材料:債務人申請需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職工安置預案及社保繳納證明;債權人申請需提供債權形成證據及債務人財產線索。
受理時限:法院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裁定是否受理,特殊情況經上級法院批準可延長15日。
公告義務:法院裁定受理后5日內送達債務人,10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公告,公告內容需包含申報債權期限、管理人聯系方式等關鍵信息。
二、管理人接管與財產核查:清算程序的核心環節
法院裁定受理后,依據《企業破產法》第十三條指定管理人,通常由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或清算公司組成。管理人需在接管后10日內完成財產、印章、賬簿及文書的全面清查。例如,在某科技公司破產案中,管理人通過核查銀行流水發現債務人提前轉移資金2000萬元,依法追回并納入破產財產。
法律要點:
管理人職責:包括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報告、決定內部管理事務、代表債務人參與訴訟等。
財產核查范圍:
實物資產:存貨、固定資產需現場清點并委托專業機構評估。
債權債務:向已知債權人發函確認債權,對債務人申報的債務進行函證。
特殊財產處理:抵押、質押財產需與擔保權人協商處置方案。
責任追究:若因董事、監事或高管未履行法定義務導致財產滅失,債權人可主張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權人會議與財產分配:民主決策與公平清償
債權人會議是破產程序中的決策機構,依據《企業破產法》第六十四條,需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債權人過半數通過,且所代表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二分之一以上。會議核心議程包括:
債權核查:管理人提交債權表,債權人可提出異議。例如,在某零售企業破產案中,債權人會議否決了管理人核減的100萬元債權,要求重新核查合同與付款憑證。
財產變價方案審議:管理人需提出拍賣、變賣或協議轉讓等方案。某酒店破產案中,債權人會議通過“整體資產打包拍賣”方案,最終以高于評估價10%的價格成交。
分配方案制定: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其次為職工工資、社保費用及稅款,最后為普通債權。某制造企業破產案中,破產財產分配順序為:管理人報酬200萬元→職工補償金800萬元→稅款300萬元→普通債權按30%比例清償。
四、清算終結與程序終結:法律效力的最終實現
破產財產分配完畢后,管理人需向法院提交終結報告,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并公告。例如,某貿易公司破產案中,法院在確認財產分配無誤后,裁定終結程序并注銷企業登記。
法律要點:
終結條件:破產財產分配完畢,管理人提交終結報告。
注銷登記:管理人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企業登記。
追加分配:若終結后發現依法應追回的財產,債權人可請求追加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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