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相關資訊 > 行業新聞
企業破產中未履行合同的處理規則與實務操作
時間:2025-10-21 17:33:15 來源: 作者:
企業破產中未履行合同的處理規則與實務操作
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后,未履行完畢的合同如何處理?這一問題直接影響債權人利益、交易安全及破產程序效率。本文結合《企業破產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從合同處理規則、權利義務分配及實務風險三個層面展開分析。
一、未履行合同的處理規則
1. 管理人的選擇權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十八條,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且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繼續履行或解除,并需通知對方當事人。若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二個月內未通知,或自收到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視為解除合同。
立法目的:平衡破產企業財產最大化與債權人公平受償的需求。例如,繼續履行有利于維持企業運營價值的合同(如長期供貨協議),而解除無益合同可避免進一步損失。
2. 繼續履行的條件
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需滿足以下條件:
對破產企業有利:如合同標的對破產企業的生產經營具有關鍵作用;
對方當事人有履行能力:若相對方已喪失履約能力,繼續履行無實際意義;
提供擔保: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二條,繼續履行合同可能產生共益債務,管理人需確保相對方利益不受損。
案例:2025年廣東某電子公司破產案中,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與核心供應商的采購合同,并要求供應商提供履約擔保,最終保障了生產線的持續運轉。
3. 解除合同的后果
合同解除后,相對方有權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五十三條申報債權,將因合同解除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納入普通破產債權。但需注意,賠償范圍僅限于實際損失,不包括預期利益。
風險提示:若管理人濫用解除權導致相對方損失擴大,可能承擔賠償責任。例如,2025年浙江某房地產公司破產案中,管理人無正當理由解除已預售的房屋買賣合同,法院判決其賠償購房人差價損失。
二、實務操作中的關鍵問題
1. 合同相對方的權利保護
債權申報:相對方應在破產程序中申報債權,并提交合同、履約憑證等證據。
共益債務的認定:若繼續履行合同產生的債務屬于共益債務(如為維持生產必需的原材料采購),相對方有權要求優先清償。
異議權:相對方對管理人的決定有異議的,可向法院提起訴訟(《企業破產法》第六十四條)。
2. 管理人的決策程序
債權人會議意見: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或解除合同時,需考慮債權人會議的決議,但最終決定權仍屬于管理人。
通知義務:管理人需及時書面通知相對方,并保留送達證據。
風險評估:管理人應評估繼續履行的成本與收益,避免因決策失誤導致賠償責任。
3. 特殊類型合同的處理
勞動合同: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職工債權(包括工資、社保等)優先于普通債權受償。管理人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否則需支付經濟補償。
租賃合同:若租賃物為破產企業必需的生產設備,管理人可決定繼續履行;若為非必需資產(如辦公用房),可解除合同并返還租賃物。
建設工程合同:承包人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優先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
三、風險防范與實務建議
1. 相對方的應對策略
及時申報債權:在破產程序中主動申報債權,避免因逾期喪失權利。
參與債權人會議:通過債權人會議監督管理人決策,維護自身利益。
保留證據:保存合同、履約憑證、損失計算依據等文件,以備訴訟之需。
2. 管理人的合規要點
建立決策機制:制定合同處理標準,明確繼續履行與解除的審批流程。
履行通知義務:嚴格按法定期限通知相對方,避免程序瑕疵。
評估法律風險:咨詢專業律師,確保決策合法性。
3. 立法完善建議
細化共益債務范圍:明確繼續履行合同產生的債務是否屬于共益債務,減少司法爭議。
建立預重整制度:允許企業在正式破產前與相對方協商合同履行方案,提高重整成功率。
強化管理人責任:對管理人濫用選擇權導致損失的,規定更嚴格的賠償責任。
結語
企業破產中未履行合同的處理需兼顧效率與公平,既要保障破產企業財產最大化,又要保護相對方合法權益。管理人應依法行使選擇權,相對方需積極主張權利,共同推動破產程序順利進行。未來立法可進一步細化規則,為市場主體提供更明確的預期。
下一篇:返回列表
相關資訊
浩云動態RELATED
更多>>最新案例NEWS
更多>>
2023-11-27
一般請律師打官司要多少錢?2024-11-18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判決:法律原則與案例分析2024-10-25
遺產繼承紛爭:案例剖析與法律啟示2024-10-24
離婚財產分割中的遺產繼承權解析2024-08-06
工程合同糾紛法律解析案例:工程完工后對方以質量為由不付款2024-08-06
浩云律所助力企業破繭重生:成功代理廣告企業破產清算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