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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欺詐解除勞動合同:仲裁能否支持?
時間:2025-10-28 14:18:16 來源: 作者:
用人單位欺詐解除勞動合同:仲裁能否支持?
一、典型案例:欺詐解除的合法性爭議
2025年,陜西省某藝術培訓學校以“教師龔某提供虛假學歷”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龔某主張其學歷雖非全日制本科,但教學能力符合要求,且學校未在招聘時明確學歷硬性要求。仲裁委審理認為,學校未能證明學歷與崗位存在必然關聯,且解除程序未通知工會,最終裁定學校支付龔某違法解除賠償金。此案揭示:用人單位以欺詐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需滿足嚴格條件。
二、法律依據:欺詐解除的合法性要件
(一)《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欺詐導致合同無效
該條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該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構成要件:
欺詐行為:用人單位需證明勞動者故意提供虛假信息(如學歷、工作經歷);
因果關系:虛假信息需與勞動合同訂立存在直接關聯(如崗位明確要求本科學歷);
主觀惡意:勞動者需存在主觀故意,過失或誤解不構成欺詐。
(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欺詐解除的權限
該條規定:“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程序要求:
事實核實:用人單位需通過背景調查、學歷認證等方式核實信息真實性;
工會通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需事先通知工會;
書面告知:解除決定需以書面形式送達勞動者,并說明理由。
三、仲裁審查標準:欺詐解除的司法實踐
(一)招聘條件合法性審查
仲裁機構會審查用人單位招聘條件是否合法合理。例如,某公司要求“銷售崗位需具備CFA證書”,但實際工作中無需該資質,仲裁委可能認定該條件與崗位無關,解除行為違法。
(二)欺詐行為影響性審查
即使勞動者存在欺詐行為,仲裁機構也會評估其對合同履行的影響。例如,某程序員虛構工作經歷,但入職后實際開發能力達標,仲裁委可能認定欺詐行為未影響合同目的,解除行為違法。
(三)舉證責任分配
用人單位舉證責任:需提供勞動者虛假信息的證據(如學歷證書、背景調查報告)、招聘條件公示證明、欺詐行為與合同訂立的因果關系證據;
勞動者抗辯權利:可提供實際履行能力的證據(如工作成果、同事證言)反駁用人單位主張。
四、法律后果:違法解除的賠償責任
(一)經濟補償與賠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要求:
繼續履行合同:仲裁委或法院可判決恢復勞動關系;
支付賠償金:按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支付,即工作每滿1年支付2個月工資。
(二)典型案例解析
案例1:虛假學歷與崗位無關
2025年,北京市某互聯網公司以“前端開發工程師張某虛構本科學歷”為由解除合同。仲裁委審理認為,該崗位未在招聘公告中明確學歷要求,且張某實際開發能力符合要求,裁定公司支付賠償金。
案例2:欺詐行為影響合同履行
2025年,上海市某金融機構以“風控專員李某隱瞞刑事犯罪記錄”為由解除合同。仲裁委審理認為,風控崗位需具備高度誠信,李某的行為直接影響合同目的,裁定公司解除行為合法。
五、實務建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風險防范
(一)用人單位合規建議
明確招聘條件:在招聘公告中列明崗位核心要求(如學歷、證書、工作經驗),并保留公示證據;
完善背景調查:通過學信網、第三方機構核實勞動者信息,避免僅依賴口頭陳述;
規范解除程序:解除前需通知工會,書面告知勞動者理由,并保留送達證據。
(二)勞動者維權建議
保留入職材料:保存招聘公告、面試記錄、錄用通知書等材料,證明用人單位實際要求;
固定履行證據:通過工作成果、考核記錄、同事證言等證明自身能力符合崗位要求;
及時申請仲裁:若被違法解除,需在1年內申請仲裁,主張繼續履行或賠償金。
六、結語:誠信原則與法律平衡的啟示
用人單位以欺詐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法性審查,本質是誠信原則與勞動權益保護的平衡。仲裁機構在審理中,既會遏制勞動者的欺詐行為,也會防止用人單位濫用解除權。對于勞動者而言,誠信是職場基石,虛假陳述可能喪失工作機會;對于用人單位而言,合規管理是風險防線,隨意解除可能面臨高額賠償。唯有在法律框架內構建誠信勞動關系,才能實現勞資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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