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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后賠償協議爭議:仲裁維權的進階指南
時間:2025-11-04 13:57:13 來源: 作者:
公司解散后賠償協議爭議:仲裁維權的進階指南
一、解散賠償協議的法律性質:契約自由與公平原則的平衡
公司解散時,與員工簽訂的賠償協議屬于民事合同范疇,需遵循《民法典》關于合同效力的規定。若協議系雙方自愿、平等協商簽訂,且內容合法,原則上具有法律約束力。但若存在以下情形,勞動者可申請仲裁撤銷或變更協議:
欺詐:用人單位故意隱瞞重要信息(如資產狀況、解散原因),導致勞動者對賠償金額產生錯誤認識。
脅迫:以不簽協議就不支付工資、不辦理離職手續等威脅勞動者簽訂。
顯失公平:賠償金額顯著低于法定標準(如僅支付0.5個月工資,而法定標準為N+1)。
二、仲裁申請的實體條件:撤銷權行使的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至第一百五十一條,勞動者需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撤銷權。具體情形包括:
重大誤解:對協議性質(如誤將經濟補償金簽成借款)或內容(如誤算工作年限)產生錯誤認識。
顯失公平:用人單位利用優勢地位或勞動者缺乏經驗,使協議權利義務明顯失衡。例如,某公司解散時,要求員工放棄未休年假補償,否則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仲裁流程中的關鍵環節:從證據組織到庭審辯論
1. 證據收集方向
協議簽訂過程證據:錄音、錄像、郵件、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明存在欺詐、脅迫或顯失公平的情形。
法定標準對比證據:工資條、社保記錄、工作年限證明等計算法定賠償金額(如經濟補償金按N計算,賠償金按2N計算)。
公司解散程序證據:股東會決議、清算組成立文件、工商注銷登記等證明解散合法性。
2. 仲裁請求設計
撤銷協議:請求仲裁委撤銷賠償協議,并判決用人單位按法定標準支付賠償。
補足差額:若協議部分條款有效(如已支付部分賠償),可請求補足未支付部分。
確認無效:若協議整體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如免除用人單位繳納社保義務),可請求確認協議無效。
3. 庭審辯論焦點
協議效力:用人單位可能主張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勞動者需舉證證明存在可撤銷情形。
賠償標準:用人單位可能主張按協議履行,勞動者需引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等條款證明法定標準更高。
舉證責任分配: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四、典型案例解析:解散賠償協議爭議的裁判邏輯
案例1:欺詐簽訂的賠償協議被撤銷
某貿易公司解散時,隱瞞已轉移資產的事實,與員工簽訂賠償協議約定按0.5個月工資支付補償。員工后續發現公司賬戶仍有資金,申請仲裁撤銷協議。仲裁委認定公司構成欺詐,判決按N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
案例2:顯失公平協議的調整
某餐飲企業解散時,要求員工放棄加班費、未休年假補償等,僅支付N個月工資作為“全包補償”。員工申請仲裁,仲裁委認定協議顯失公平,判決企業另行支付加班費及年假補償。
五、實務建議與風險防范
1. 協議簽訂前的審查要點
核對賠償金額是否符合法定標準(如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賠償金=2×經濟補償金)。
明確協議是否涵蓋所有應賠償項目(如工資、加班費、獎金、未休年假補償、社保損失等)。
避免簽訂“一次性了結”條款,防止放棄未知權利。
2. 仲裁前的協商策略
向用人單位發送書面函件,明確指出協議存在的問題(如顯失公平、未涵蓋法定賠償項目),要求重新協商。
聯合其他員工共同維權,通過集體協商增加談判籌碼。
3. 執行階段的救濟途徑
若仲裁裁決生效后用人單位拒不履行,勞動者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法院可查封、扣押、拍賣用人單位財產,或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費。
結語:法律賦予勞動者主動權,理性維權是關鍵
無論是遭遇強迫簽訂合同還是解散賠償協議爭議,勞動者均需以法律為武器,通過系統收集證據、精準設計仲裁請求、靈活應對庭審辯論,最大限度維護自身權益。同時,需注意仲裁時效、管轄規則等程序性要求,避免因程序瑕疵導致維權受阻。在法治社會背景下,理性維權不僅是對個人權益的捍衛,更是推動勞動關系和諧發展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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