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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抵銷權禁區:三類債務不得在申請受理前抵銷的法律解析
時間:2025-11-06 10:31:38 來源: 作者:
破產抵銷權禁區:三類債務不得在申請受理前抵銷的法律解析
在企業破產程序中,債權債務抵銷是平衡債權人利益的重要機制。然而,我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條明確劃定了抵銷權的法律邊界,規定三類債務不得在破產申請受理前主張抵銷。這一制度設計既關乎破產程序公平性,也直接影響債權人權益實現。本文將結合2025年最新司法實踐,深度解析三類禁止抵銷債務的法律內涵與實務影響。
一、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債權的抵銷限制
(一)法律條文與立法目的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四十條第一項,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不得與債務人的債務相抵銷。該條款旨在防止債務人關聯方通過事后取得債權進行利益輸送,破壞破產財產分配的公平性。例如,某制造企業破產申請受理后,其控股股東通過關聯交易取得對破產企業的應收賬款,意圖以此抵銷自身債務,此類行為將被法律明確禁止。
(二)實務操作中的典型情形
關聯交易型取得:破產企業大股東在受理破產申請后,通過低價受讓第三方債權實現抵銷目的。
司法拍賣型取得:競買人在破產財產拍賣中取得債權后,主張與自身債務抵銷。
債務重組型取得:債權人在破產程序啟動后,通過債務重組協議取得新債權。
(三)司法裁判要點
在"某地產公司破產案"中,法院認定控股股東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受讓的工程款債權,不得與股東借款債務抵銷。裁判要旨強調:破產程序啟動后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缺乏事前交易的真實性與公平性基礎,允許抵銷將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
二、已知債務困境時負擔債務的抵銷禁止
(一)法律條文與例外規則
《企業破產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破產申請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不得抵銷。但存在兩項例外:
法律規定的強制義務(如稅收債權);
破產申請一年前已存在的債務原因。
(二)實務認定標準
"知道"標準的司法判斷:
債務人已出現公開違約記錄;
債權人收到債務人逾期付款通知;
行業內部已知債務人資金鏈斷裂。
在"某貿易公司破產案"中,法院認定債權人收到三份催款函后仍繼續供貨,其新增應收賬款不得與既有債務抵銷。
例外情形的適用邊界:
法定義務:如環保部門基于行政處罰形成的債權;
歷史交易:合同簽訂于破產申請一年前,但履行延續至破產期間。
(三)風險防范建議
債權人應建立債務人信用監測機制,在發現債務人出現支付危機時,立即停止新增交易;
對持續交易合同,建議增加"破產情形下合同終止"條款;
保留交易憑證,證明債務形成時間早于知情時間。
三、已知債務困境時取得債權的抵銷限制
(一)法律條文與立法邏輯
根據第四十條第三項,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破產申請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不得抵銷。該條款旨在遏制債務人關聯方通過"倒手交易"轉移財產。例如,某集團旗下A公司欠付B公司貨款,在B公司破產申請受理后,A公司通過關聯方C公司受讓對B公司的債權,此類抵銷主張將被否定。
(二)實務中的典型手法
循環交易:通過關聯企業構造債權債務鏈;
債權轉讓:將真實債權轉讓給知情第三方;
債務重組:在破產臨界期內簽訂債務抵銷協議。
(三)司法審查要點
在"某金融控股集團破產案"中,法院建立"三步審查法":
時間審查:債權取得是否在破產申請前一年內;
知情審查:交易方是否知曉債務人財務狀況;
價格審查:債權轉讓是否按市場價格進行。
最終認定集團內部通過0元轉讓債權實現的抵銷無效。
四、禁止抵銷制度的法律價值與實務啟示
(一)制度設計的雙重目標
程序公平性:防止個別債權人通過技術性操作獲得優先受償;
財產完整性:維護破產財產用于全體債權人分配的基本原則。
(二)企業合規建議
交易前審查:建立債務人信用評估機制,對高風險交易方要求提供擔保;
合同條款設計:在長期合同中約定"破產情形自動終止"條款;
債權管理:定期核查債權形成時間與債務人財務狀況的匹配性。
(三)債權人維權路徑
對管理人認定的可抵銷債務,可在債權人會議上提出異議;
向法院提起抵銷權確認之訴,要求撤銷違法抵銷行為;
申請對債務人關聯交易進行審計,追溯非法利益輸送。
五、典型案例深度解析
案例:某新能源企業破產抵銷糾紛案
案情簡介:
2025年3月,某新能源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債權人甲公司主張以其對破產企業的應收賬款3000萬元,抵銷其欠付破產企業的設備款2500萬元。管理人調查發現:
甲公司高管在破產申請前三個月已知債務人資金鏈斷裂;
應收賬款系破產申請后通過債務重組取得;
設備款債務形成于破產申請前兩年。
裁判結果:
法院駁回甲公司抵銷請求,理由包括:
符合《企業破產法》第四十條第一項"事后取得債權"情形;
甲公司屬于"應當知道"債務人財務狀況的主體;
債務重組行為發生在破產臨界期內。
啟示:
債權取得時間與知情時間的雙重審查是關鍵;
債務重組協議需提前規劃,避開破產臨界期;
關聯交易需保持商業合理性,避免被認定為利益輸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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