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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中的股權轉讓:法律邊界與實務操作
時間:2025-12-08 10:47:02 來源: 作者:
破產清算中的股權轉讓:法律邊界與實務操作
在企業破產清算階段,股權轉讓不再是企業自主的市場行為,而是需要平衡債權人保護、債務人權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的法律行為。2025年新修訂的《企業破產法》及配套司法解釋,構建了"管理人審查+債權人監督+法院裁定"的三重規制體系。本文將從法律適用、程序規范、風險防控三個維度,系統解析破產清算中的股權轉讓機制。
一、股權轉讓的合法性基礎
1. 法律框架的突破與限制
新破產法第一百二十條明確:"破產清算期間,股東仍享有股權,但轉讓需經管理人同意"。這一規定突破了傳統公司法框架,形成特別規制:
有限責任公司:需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且其他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
股份有限公司:記名股票需背書轉讓,無記名股票交付生效,但章程可設特別限制
上市公司:需遵守證券法及交易所規則,信息披露要求更為嚴格
2. 管理人的審查權邊界
管理人審查股權轉讓需考量三大要素:
轉讓必要性:某制造業企業破產案中,管理人以"轉讓不影響資產整體處置"為由批準股權轉讓
價格合理性:需參照評估價,某房地產企業股權轉讓案中,法院以"低于評估價20%"為由撤銷轉讓
債權人利益影響:某金融企業破產案中,管理人因轉讓可能導致擔保物價值減損而否決申請
二、股權轉讓的實務操作流程
1. 申請與審查階段
轉讓方需提交:
股權轉讓申請書(載明轉讓原因、價格、支付方式)
股權評估報告(需由具備資質的機構出具)
債權人會議決議(需經代表2/3以上債權額的債權人同意)
管理人審查期限:
簡單案件:15個工作日內
復雜案件:可延長至30個工作日
某能源企業破產案中,管理人因需核實境外資產而將審查期延長至45日
2. 法院裁定與登記
管理人同意轉讓后,需報請法院裁定。法院審查重點:
是否損害債權人利益
是否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
是否影響破產程序進行
裁定生效后,需辦理:
工商變更登記(需提交法院裁定書、管理人同意文件)
稅務登記變更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變更(上市公司)
三、特殊類型企業的股權轉讓
1. 金融機構股權轉讓的特別規制
根據新破產法第十三章,金融機構股權轉讓需滿足:
監管部門前置審批(銀保監會、證監會)
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
某銀行破產案中,轉讓方需承諾維持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不低于7.5%
2. 跨境破產中的股權處置
涉及境外股權時,需協調:
外國法院的承認與執行
跨境資產監管合作
某航運集團破產案中,新加坡法院承認中國管理人對境外子公司股權的處置權
3. 國有企業股權轉讓的合規要求
需遵守:
國資監管程序(進場交易、評估備案)
職工安置方案審批
某央企子公司破產案中,股權轉讓需經國務院國資委批準
四、股權轉讓的法律風險防控
1. 轉讓無效的法定情形
根據司法解釋,下列轉讓無效:
未經管理人同意的轉讓
惡意串通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轉讓
低于合理價格轉讓
某貿易公司破產案中,法院認定實際控制人低價轉讓股權構成欺詐性轉讓
2. 受讓方的風險承擔
受讓方需特別注意:
股權瑕疵擔保責任(某科技公司破產案中,受讓方需承擔未披露的環保債務)
繼續履行義務(某制造企業破產案中,受讓方需承接原企業勞動合同)
破產程序參與權(受讓方自動取得債權人會議表決權)
3. 管理人的責任邊界
管理人未盡審查義務導致損失的,需承擔:
賠償責任(某房地產破產案中,管理人因未核實股權質押情況被判賠償債權人損失)
行政處罰(證監會對違規管理人采取市場禁入措施)
刑事責任(涉嫌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五、司法實踐中的典型案例
1. 股權轉讓促進破產重整案
某汽車零部件企業破產案中,管理人通過轉讓49%股權引入戰略投資者,使企業恢復生產能力。該案創新點:
股權轉讓與重整計劃同步推進
設置業績對賭條款
保留原管理團隊經營權
2. 股權凍結下的轉讓糾紛案
某上市公司破產案中,股東股權被多家法院凍結。最高法裁定:
破產管理人可申請解除保全措施
股權轉讓款納入破產財產統一分配
凍結法院需配合辦理變更登記
3. 跨境股權轉讓承認案
某跨國集團破產案中,德國法院裁定承認中國管理人對境外子公司股權的處置。該案確立:
互惠原則的靈活適用
破產程序集中管轄優先
國際破產協作新模式
結語:破產股權轉讓的制度完善方向
2025年新破產法的實施,使破產股權轉讓從"灰色地帶"進入"法治軌道"。但實踐中仍存在三大挑戰:
評估標準不統一(某評估機構因采用收益法被法院否定)
跨境協作機制不暢(某東南亞資產處置因法律沖突停滯)
中小投資者保護不足(某P2P平臺破產案中,小額股東權益受損)
未來改革方向包括:
建立全國統一的破產財產評估標準
完善跨境破產協作司法解釋
設立破產股權轉讓保險機制
推廣區塊鏈技術在股權登記中的應用
在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背景下,破產股權轉讓制度的完善,不僅關乎單個企業的存亡,更影響著整個市場經濟的信用體系。司法機關、監管部門與市場主體需共同構建"規范、透明、高效"的破產股權轉讓生態,為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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