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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產程序中的法律訴訟:權利救濟與程序規范
時間:2025-12-10 10:36:06 來源: 作者:
公司破產程序中的法律訴訟:權利救濟與程序規范
2025年,某上市公司因經營不善申請破產清算,債權人會議上,部分債權人質疑管理人編制的債權表存在漏記、錯記問題,另一批債權人則對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提出異議。此類爭議在破產程序中屢見不鮮,折射出破產程序與司法訴訟的緊密關聯。本文將從法律框架、訴訟類型、程序規則三個維度,系統解析公司破產程序中打官司的合法性、必要性及操作路徑。
一、破產程序與訴訟管轄的法定銜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四十七條,破產程序啟動后,涉及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原則上由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集中管轄。這一規則旨在避免管轄權沖突,提升審判效率。例如,某制造企業破產清算期間,其與供應商的買賣合同糾紛、與員工的勞動爭議等案件,均由受理破產申請的法院統一審理。
訴訟中止與恢復的特殊規則:破產申請受理前已開始但未終結的訴訟或仲裁,需中止審理,待管理人接管債務人財產后恢復。以某房地產企業破產案為例,其與購房者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已進入訴訟程序,法院裁定中止審理后,管理人接管企業資料并完成債權申報核查,最終恢復審理并依法判決。
二、破產程序中的核心訴訟類型
債權確認之訴
債權人對管理人編制的債權表記載有異議時,可在債權人會議核查后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例如,某貿易公司破產案中,債權人A公司主張其債權金額為500萬元,但管理人僅確認300萬元,A公司遂起訴要求更正。法院經審理后,根據合同、對賬單等證據,最終認定債權金額為450萬元。
破產撤銷權之訴
管理人發現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6個月內存在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價格交易等行為時,可請求法院撤銷。2025年某科技公司破產案中,管理人發現其法定代表人在破產前3個月將公司核心專利以1元價格轉讓至關聯公司,遂提起撤銷權訴訟,法院判決撤銷該轉讓行為,專利權回歸破產企業。
別除權之訴
對債務人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如抵押權人、質權人),可就擔保物優先受償。某銀行在某企業破產案中,因持有企業廠房抵押權,起訴要求優先受償,法院依法支持其訴訟請求,銀行通過拍賣廠房優先受償債權本息共計2000萬元。
取回權之訴
財產權利人要求取回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時,可提起訴訟。例如,某物流企業破產案中,托運人主張一批貨物未交付,管理人誤將其列入破產財產,托運人起訴后,法院判決托運人取回貨物。
三、破產訴訟的程序規范與實務要點
訴訟主體資格
債權人:需在債權申報期限內申報債權,未申報者可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需承擔審查費用。
管理人:可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但涉及債務人財產管理方案、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項時,需經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
債務人:在破產程序啟動后,其法定代表人需配合管理人工作,未經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
證據規則與舉證責任
債權人需提供合同、對賬單、轉賬記錄等證據證明債權存在;管理人需提供財產清單、評估報告等證明破產財產狀況。
在破產撤銷權訴訟中,管理人需證明債務人存在惡意轉移財產行為,例如低價轉讓財產時需證明交易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
訴訟費用與執行規則
破產訴訟費用從債務人財產中優先支付,若債務人財產不足,法院可酌情減免。
破產程序終結后,針對債務人的執行程序需中止,債權人可依據生效判決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四、破產訴訟的啟示與思考
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的平衡
破產程序中的訴訟需兼顧效率與公平。例如,債權確認之訴的15日起訴期限,既保障債權人救濟權利,又避免程序拖延。
管理人專業能力的重要性
管理人需具備法律、財務、資產評估等綜合能力。2025年某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案中,管理人團隊通過引入戰略投資者、優化債務結構,最終實現重整成功,債權人受償率從10%提升至60%。
司法介入的邊界
法院在破產程序中應堅持“中立裁判”原則,避免過度干預商業決策。例如,在重整計劃批準程序中,法院僅審查程序合法性,不干預商業條款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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