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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程序啟動后,抵押權行使的規(guī)則與邊界
時間:2025-12-11 16:38:15 來源: 作者:
破產程序啟動后,抵押權行使的規(guī)則與邊界
在企業(yè)陷入財務困境進入破產程序后,債權人最關心的問題之一便是抵押權的行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修訂草案)》及現行司法實踐,抵押權在破產程序中的行使需遵循特定規(guī)則,既保障擔保權人的優(yōu)先受償權,又需平衡全體債權人的利益。本文將從法律框架、行使條件、程序限制及特殊情形四個維度,系統(tǒng)解析破產受理后抵押權行使的核心規(guī)則。
一、法律框架:別除權的法定依據
根據《企業(yè)破產法》第109條,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即“別除權”。這一制度設計源于物權優(yōu)先于債權的基本原則,旨在保障抵押權人通過特定財產變現優(yōu)先受償,降低債務違約風險。例如,某制造企業(yè)因資金鏈斷裂進入破產程序,其廠房已抵押給銀行,銀行作為抵押權人可就廠房拍賣價款優(yōu)先于普通債權人受償。
修訂草案進一步強化了別除權的保護,明確“抵押權人應在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申報債權,并提交抵押合同、登記證明等證據”。若未依法申報,雖不影響抵押權效力,但不得參與破產程序行使權利,需待破產財產分配完畢后另行主張。
二、行使條件:程序合規(guī)與證據充分
抵押權行使需滿足兩大核心條件:
1. 程序合規(guī)性
申報債權:抵押權人需在管理人指定的期限內申報債權,書面說明債權數額、擔保財產信息,并提交抵押合同、他項權證等證據。例如,某房地產企業(yè)破產案中,債權人因未在申報期內提交抵押登記證明,被管理人暫緩確認優(yōu)先受償權,后經補充證據才得以糾正。
管理人審查:管理人需在30日內完成債權審查,確認抵押權的真實性、合法性及效力范圍。若對抵押權存疑,可通過訴訟或仲裁解決爭議。
2. 證據充分性
抵押權人需證明抵押權已依法設立并登記。根據《民法典》第402條,以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未登記的抵押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且在破產程序中可能被認定為普通債權。例如,某企業(yè)以設備抵押但未辦理登記,破產時該設備已被轉讓給第三方,抵押權人無法主張優(yōu)先受償。
三、程序限制:重整與和解期間的特殊規(guī)則
在破產重整或和解程序中,抵押權的行使可能受到臨時限制,以保障企業(yè)重組成功。
1. 暫停行使的法定情形
根據《企業(yè)破產法》第75條,重整期間對債務人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暫停行使,但擔保物有損壞或價值明顯減少可能,足以危害擔保權人權利的除外。例如,某新能源企業(yè)重整期間,其核心生產線抵押給銀行,若暫停行使抵押權可能導致設備閑置貶值,銀行可申請恢復行使權利。
2. 恢復行使的申請流程
擔保權人需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說明擔保物現狀、價值變化及恢復行使的必要性。法院應在5日內裁定,并通知管理人。若管理人提出異議,可舉行聽證會審查。例如,某物流企業(yè)重整案中,債權人以倉庫抵押物價值穩(wěn)定為由申請恢復行使抵押權,法院經審查后駁回申請,要求其待重整計劃批準后再行主張。
四、特殊情形:超額與不足清償的處理
抵押財產變現后,可能出現價值超過或低于債權數額的情形,需按以下規(guī)則處理:
1. 超額部分的處理
若抵押財產變價款超過所擔保債權數額,超額部分應納入破產財產,用于清償普通債權。例如,某企業(yè)廠房拍賣價款為5000萬元,抵押債權為3000萬元,超額的2000萬元需按破產程序分配。
2. 不足清償的處理
若抵押財產變價款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未受償部分作為普通債權參與分配。例如,某企業(yè)設備拍賣價款為800萬元,抵押債權為1000萬元,未受償的200萬元需與其他普通債權人按比例分配。
3. 混合擔保的清償順序
若同一財產上存在多個擔保權,需按登記順序清償。例如,某企業(yè)廠房同時抵押給銀行A(第一順位)和銀行B(第二順位),拍賣價款為4000萬元,銀行A債權為3000萬元,銀行B債權為2000萬元,則銀行A優(yōu)先受償3000萬元,剩余1000萬元由銀行B受償,未受償的1000萬元作為普通債權。
五、實踐啟示:風險防控與權利主張
對抵押權人而言,破產程序中的權利行使需注重以下三點:
前置登記:確保抵押權依法設立并登記,避免因未登記導致權利落空。
及時申報:在申報期限內提交完整證據,避免因程序瑕疵喪失優(yōu)先權。
動態(tài)監(jiān)控:在重整或和解期間,密切關注擔保物價值變化,必要時申請恢復行使權利。
對企業(yè)而言,破產程序中的抵押權處理需平衡重組與償債:
合理設計擔保:避免過度抵押導致重組空間受限,影響企業(yè)重生。
主動溝通:與管理人、抵押權人協(xié)商,爭取暫停行使抵押權的支持。
透明披露:及時向債權人披露擔保物現狀,減少爭議。
破產程序中的抵押權行使規(guī)則,既是對物權優(yōu)先性的保護,也是對破產公平原則的踐行。抵押權人需在法律框架內主張權利,企業(yè)需在重組與償債間尋求平衡,而管理人則需依法公正審查,共同推動破產程序高效、有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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