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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收益,歸屬何方?
時間:2024-11-27 14:34:34 來源: 作者: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收益,歸屬何方?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共同努力創造財富,這些財富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益等。然而,當夫妻面臨離婚時,這些收益究竟屬于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往往成為雙方爭議的焦點。本文將結合最新的法律法規,從法律角度深入探討這一問題。
一、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收益的法律性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這包括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以及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這意味著,除非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否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收益,原則上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二、共同財產的認定標準
在認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收益是否為共同財產時,需要遵循以下標準:
時間標準:收益必須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如果收益是在婚前取得的,或者是在離婚后取得的,那么它就不屬于共同財產。
來源標準:收益必須來源于夫妻雙方的共同努力和貢獻。這包括雙方通過勞動所得的收入,以及通過投資、經營等活動取得的收益。如果收益完全來源于一方個人的努力或財產,且能夠證明這一點,那么它可能被視為該方的個人財產。
書面約定:如果夫妻雙方對財產的歸屬有書面約定,且該約定不違反法律法規,那么在處理財產時應按照約定執行。但需要注意的是,這種約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且雙方都應明確知曉并同意其內容。
三、特殊情況的處理
在實際情況中,還存在一些特殊情況需要特別注意: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這些費用屬于一方個人的財產,不屬于共同財產。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如果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指定了財產只歸夫或妻一方所有,那么這部分財產就屬于該方的個人財產,不屬于共同財產。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這些物品屬于一方個人的財產,不屬于共同財產。但需要注意的是,這里所說的“專用”并非指個人使用,而是指按照社會一般觀念認為僅屬于一方個人使用的物品。
四、法律建議
為了避免在離婚時因財產歸屬產生爭議,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盡量明確財產的歸屬和分割方式,并最好采用書面形式記錄下來。同時,雙方都應保留好相關的證據材料,如收入證明、財產購置憑證等,以便在需要時能夠提供充分的證明。此外,如果夫妻雙方對財產的歸屬有爭議,應及時咨詢專業律師的意見,以便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
總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收益原則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在具體處理時,還需要根據時間標準、來源標準以及書面約定等因素進行綜合考慮。只有在充分了解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夫妻雙方才能更好地處理財產問題,避免不必要的爭議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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