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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購房婚后加名,財產歸屬如何界定?資金存放何處不屬夫妻共同財產?
時間:2024-12-03 15:46:18 來源: 作者:
婚前購房婚后加名,財產歸屬如何界定?資金存放何處不屬夫妻共同財產?
在婚姻關系中,財產歸屬問題歷來是夫妻雙方關注的焦點,特別是婚前購房與婚后加名的情形,以及資金存放的歸屬問題,更是容易引發爭議。那么,根據最新的法律法規,婚前購房婚后加名,財產究竟如何界定?資金存放何處不屬夫妻共同財產?本文將對此進行詳細解析。
一、婚前購房婚后加名,財產歸屬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根據這一規定,婚前購房,如果婚后房產證上添加了配偶的名字,這個動作可被視為夫妻對婚前財產的歸屬重新進行了約定。通過在房產證上加名,部分產權份額已經轉移給配偶,這個過程按轉移登記(贈與)處理,需要收取契稅、交易手續費等費用。一旦這個過程完成,該房產的性質就從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如果離婚,該房產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配偶有權利分割這部分財產。
二、資金存放何處不屬夫妻共同財產?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但也有一些財產,即使婚后取得,也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這類賠償或補償通常具有個人專屬性,用于彌補受損害方的損失,因此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如果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指定了財產只歸夫妻中的一方所有,那么這部分財產也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個人財產及其增值部分: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包括存款、房產、股票等,以及這些財產在婚后產生的增值部分,如果沒有特別約定,通常仍屬于個人財產。
特定用途的資金:例如,一方為了個人學習、培訓、治療疾病等目的而存放的資金,如果雙方有明確的約定且能證明資金的用途,這部分資金也可能不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個人經營所得:如果一方在婚后從事個體經營或創辦企業,其經營所得在雙方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原則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經營所得明確用于個人事業或投資,且能證明與夫妻共同生活無關,這部分資金也可能被視為個人財產。
三、實際操作中的注意事項
在實際操作中,為了明確財產的歸屬,夫妻雙方可以在婚前簽訂婚前財產約定協議,或在婚后簽訂夫妻財產約定協議,約定各自的婚前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或部分歸夫妻共同所有,婚后各自取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或部分歸各自所有。這樣的約定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未來的財產糾紛。
同時,對于婚后取得的財產,如果夫妻雙方有明確的約定或證明,可以區分哪些是個人財產,哪些是共同財產。例如,對于存款的存放,可以選擇開設個人賬戶,將個人所得的資金存入該賬戶,并保留相關的憑證和記錄,以證明資金的來源和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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