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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產潮下,你的合同是否“自動失效”?法律視角深度解析
時間:2025-09-18 15:26:02 來源: 作者:
公司破產潮下,你的合同是否“自動失效”?法律視角深度解析
一、破產程序啟動后合同效力的法律框架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18條,公司進入破產程序后,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效力并非“一刀切”終止,而是賦予管理人選擇權:管理人有權決定繼續履行或解除合同,但需在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通知對方,或自收到催告之日起30日內答復,逾期未通知則視為解除。這一規定打破了傳統認知中“破產即合同終止”的誤區,為商業交易提供了更靈活的處置空間。
典型案例:2025年浙江某新能源企業破產案中,管理人針對與供應商簽訂的長期原材料采購合同,通過評估發現繼續履行可降低破產財產處置成本,最終選擇繼續履行并支付預付款,該決策使供應商權益得到保障,同時提升了破產財產價值。
二、不同類型合同的差異化處理路徑
雙務未履行合同
對于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管理人需綜合評估合同履行成本與破產財產收益。例如,某制造業企業破產時,管理人發現與物流公司簽訂的運輸合同剩余期限較長,但通過談判重新協商價格后,選擇繼續履行以維持供應鏈穩定,避免因違約產生高額賠償。
單務已履行合同
若一方已履行完畢(如貨物交付),另一方未支付對價,則已履行方可通過債權申報程序主張權利。2025年上海某貿易公司破產案中,供應商已交付價值500萬元的電子元件,但未收到貨款,管理人將該債權列為優先清償范圍,最終全額受償。
特殊合同類型
融資租賃合同:根據《民法典》第757條,出租人享有租賃物所有權,破產管理人不得隨意解除合同。2025年廣東某醫療設備租賃企業破產案中,法院裁定租賃設備不屬于破產財產,承租人需繼續支付租金。
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公司破產導致勞動合同終止,但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按工作年限計算,最高不超過12年)。北京某互聯網企業破產案中,管理人通過變賣服務器資產,優先支付員工工資及補償金,避免群體性勞動爭議。
三、管理人決策的法定限制與救濟渠道
繼續履行的擔保要求
若管理人選擇繼續履行合同,對方有權要求提供擔保。2025年江蘇某化工企業破產案中,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與下游企業的供貨合同,但未提供銀行保函,對方據此行使不安抗辯權暫停付款,最終法院判決管理人承擔違約責任。
解除合同的賠償范圍
因管理人解除合同造成的損失,應納入破產債權申報。但賠償范圍僅限于實際損失,不包括預期利益。例如,某廣告公司破產時解除與明星的代言合同,法院僅支持賠償已支付的定金及籌備費用,駁回高額違約金主張。
債權人異議程序
對管理人決定不服的合同相對方,可向法院申請撤銷管理人行為。2025年山東某房地產企業破產案中,施工方因管理人單方解除總包合同提起訴訟,法院經審理認定管理人未履行評估義務,判決撤銷解除決定并責令繼續履行。
四、實務操作中的風險防范建議
合同條款設計
增加“破產觸發條款”,明確約定破產情形下的合同處理方式(如自動終止、加速到期等)。
設置“擔保條款”,要求債務人提供抵押或保證,增強債權回收保障。
交易對象盡職調查
簽約前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對方是否涉及破產程序。
關注財務指標異常(如資產負債率超警戒線、連續虧損等),評估交易風險。
爭議解決機制選擇
優先選擇仲裁方式,其“一裁終局”特性可縮短爭議解決周期。
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破產管轄法院,避免管轄權爭議影響債權實現。
啟示與思考:公司破產不等于合同“自動失效”,其法律效力取決于管理人決策、合同類型及履行狀態。對于商業主體而言,需在合同全生命周期中強化風險意識,通過條款設計、盡職調查和爭議解決機制選擇,構建多層次風險防護網。司法實踐中,法院正通過典型案例裁判,逐步細化破產程序中合同效力的認定標準,為市場主體提供更明確的預期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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