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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職兩年未簽合同,雙倍工資訴求是否仍有效?——解析2023年入職者的權益保護路徑
時間:2025-09-25 14:12:57 來源: 作者:
入職兩年未簽合同,雙倍工資訴求是否仍有效?——解析2023年入職者的權益保護路徑
一、法律背景:雙倍工資條款的適用范圍與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這一條款的核心在于:未簽書面合同的時間起點為“用工之日”,且最長保護期為11個月。例如,勞動者于2023年2月1日入職,若用人單位在2023年3月1日前未簽訂合同,則從2023年3月1日起,勞動者有權主張雙倍工資差額,直至2024年1月31日(即滿一年前一日)。
關鍵時間節點:
仲裁時效: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對于雙倍工資訴求,時效并非從離職后開始計算,而是從每月應發工資之日起分別起算。例如,2023年3月的雙倍工資差額,時效從2023年4月1日起算;2023年4月的差額,時效從2023年5月1日起算,以此類推。
最長保護期:若勞動者在2024年2月1日后仍未簽訂合同,則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雙倍工資差額的訴求僅限于前11個月。
二、實務操作:如何有效主張雙倍工資?
1. 證據收集:構建完整的勞動關系證明鏈
未簽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需通過其他證據證明勞動關系及入職時間。常見證據包括:
工資支付記錄:銀行流水、轉賬記錄(需顯示用人單位名稱或負責人賬戶);
工作記錄:考勤表、工作群聊天記錄、郵件往來、項目文件署名;
制度文件: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培訓記錄、工牌工服;
證人證言:同事的書面證言(需附證人身份證復印件及聯系方式)。
案例參考:
在某勞動仲裁案中,勞動者僅提供微信聊天記錄,顯示用人單位負責人安排工作并承諾工資,仲裁委結合銀行流水中的定期轉賬記錄,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并支持了雙倍工資訴求。
2. 仲裁申請:時效與程序的雙重把控
時效中斷:若勞動者在時效期內向用人單位主張權利(如發送律師函、投訴至勞動監察部門),可產生時效中斷效果,重新計算一年時效。
仲裁請求撰寫:需明確訴求金額(如“2023年3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期間未簽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共計XX元”),并附計算明細及證據清單。
管轄選擇: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三、風險提示:用人單位的常見抗辯理由
1. 勞動者拒簽合同
若用人單位能證明未簽合同系因勞動者拒絕簽訂(如書面通知勞動者簽合同被拒的記錄),則無需支付雙倍工資。
應對策略:勞動者需保留用人單位未提供合同文本、未催告簽訂的證據,或主張用人單位提供的合同條款違法(如未約定社保、試用期過長)。
2. 已簽訂電子合同或勞務協議
部分用人單位通過電子簽名平臺簽訂合同,或以“勞務協議”替代勞動合同。
法律認定:電子合同需符合《電子簽名法》要求(如可靠電子簽名、身份核驗);勞務協議若未包含勞動合同必備條款(如工作內容、地點、時間、報酬),仍可能被認定為未簽合同。
3. 超過仲裁時效
用人單位常以“時效已過”為由抗辯。
應對策略:勞動者需證明時效中斷(如曾投訴、協商),或主張用人單位在時效期內持續侵權(如未簽合同狀態持續至仲裁時)。
四、延伸思考:未簽合同背后的勞動權益保護
未簽合同不僅涉及雙倍工資,更可能引發社保未繳、工傷無保障、離職補償爭議等連鎖問題。例如,若用人單位未繳社保,勞動者可依據《社會保險法》要求補繳;若發生工傷,用人單位需承擔全部工傷保險待遇。
建議:
勞動者入職后應主動要求簽訂合同,并留存副本;
用人單位需建立合同管理制度,避免因管理疏漏承擔高額賠償;
勞動監察部門應加強日常巡查,對未簽合同高發行業(如餐飲、物流)開展專項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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