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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透式審判思維下:內部承包與非法轉包的司法認定標準
時間:2025-10-14 10:46:16 來源: 作者:
穿透式審判思維下:內部承包與非法轉包的司法認定標準
據住建部2025年第二季度通報,全國查處"名為內部承包,實為非法轉包"案件同比增長37%,涉及金額超580億元。本文結合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判例及《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系統解析此類案件的司法認定標準與合規管理要點。
一、內部承包的合法性要件
1. 主體資格的實質審查
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合法內部承包需滿足:
人事隸屬關系:實際施工人應為承包單位在冊職工,提供社保記錄、工資發放憑證等證據。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勞動合同期限不得與工程周期完全重合。某案例中,承包方與"項目經理"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與工程周期完全一致,被法院認定為轉包。
2. 企業實際管理要求
合法內部承包需體現企業對工程的質量、安全、資金等關鍵環節的管理:
管理機構設置:承包單位應派駐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等核心管理人員。
管理行為留痕:需留存例會紀要、檢查記錄、整改通知等管理文件。
3. 責任承擔機制
內部承包合同應明確約定:
企業對外承擔責任:某判決中,承包單位因未在合同中明確對外責任條款,被判與實際施工人承擔連帶責任。
風險共擔機制:約定質量保證金、安全文明施工費等風險防控條款。
二、非法轉包的司法認定標準
1. 主體行為特征
根據《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第7條,轉包行為包括:
整體轉包:將中標工程全部轉給其他單位施工。
肢解轉包:將工程分解為多個標段,以分包名義轉包。
掛靠轉包:允許無資質單位或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
2. 實際施工特征
法院重點審查以下要素:
項目管理缺失:未設立項目管理機構,或管理人員非本單位人員。
資金流向異常:工程款未進入承包單位賬戶,或直接支付給實際施工人。
設備材料控制:主要材料由實際施工人自行采購,承包單位未參與驗收。
3. 典型判例解析
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再審案例顯示:
合同性質認定:某《內部經營承包合同》約定"實際施工人獨立承擔項目責任與風險",且勞動合同期限與工程周期重合,法院穿透審查后認定為非法轉包。
管理費處理:轉包方雖派駐人員參與管理,但因其違法轉包存在過錯,法院未支持其參照合同約定收取管理費的主張。
三、法律后果與風險防范
1. 行政處罰體系
根據《建筑法》第67條,轉包方將面臨:
沒收違法所得:對轉包收取的管理費、差價等全部沒收。
罰款:按轉包工程金額的0.5%-1%處以罰款,某2億元工程被罰200萬元。
資質處罰: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
2. 民事責任承擔
對發包方的責任:轉包方與實際施工人承擔連帶責任,某學校工程因轉包導致質量事故,法院判決總包方與轉包方共同賠償1800萬元。
對農民工的責任:實際施工人拖欠工資的,轉包方需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先行墊付。
3. 刑事風險警示
重大責任事故罪:轉包導致安全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員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串通投標罪:為轉包目的操縱招標,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四、合規管理建議
1. 合同條款設計
明確禁止轉包條款:約定"承包方不得將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否則支付合同價款20%的違約金"。
管理權保留條款:約定"承包方有權派駐管理人員對分包工程進行全過程管理"。
2. 過程管理要點
人員實名制:建立項目人員花名冊,通過人臉識別系統監控考勤。
材料溯源管理:對主要材料實行"二維碼"管理,記錄采購、驗收、使用全流程。
資金監管:開設工程款專用賬戶,實行"建設單位-承包方-分包方"三級撥付。
3. 糾紛解決機制
行政投訴:向縣級以上住建部門舉報非法轉包,要求立案查處。
司法鑒定:對工程質量爭議,申請對轉包與質量問題的因果關系進行鑒定。
證據固定:定期制作《工程履約情況報告》,留存會議紀要、往來函件等證據。
結語:合規管理下的行業健康發展
穿透式審判思維要求司法機關突破合同形式,審查交易實質。建筑企業需樹立合規意識,通過完善合同管理、強化過程控制、建立糾紛預警機制,在法律框架內實現可持續發展。建議企業定期開展法律培訓,建立"合同審查-履約監控-糾紛處理"全流程風險防控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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