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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產清算時,股東認繳出資是否必須實繳?——從法律視角深度解析
時間:2025-10-30 14:48:44 來源: 作者:
公司破產清算時,股東認繳出資是否必須實繳?——從法律視角深度解析
在市場經濟環境中,企業破產已成為不可回避的商業現象。當公司因經營不善、債務危機等原因進入破產程序時,股東尚未實繳的認繳出資是否需要立即補足,成為債權人、股東及管理人共同關注的焦點。本文將從《企業破產法》《公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出發,結合2025年最新實踐案例,系統梳理股東認繳出資的實繳義務,為市場主體提供法律指引。
一、法律框架:實繳義務的強制性規定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且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這一條款直接否定了股東以“認繳期限未屆滿”為由的抗辯權,明確了破產程序中實繳義務的強制性。
案例支撐:2025年8月,南京某科技公司破產案中,股東張某原認繳出資500萬元,實繳200萬元,剩余300萬元認繳期限為2030年。破產管理人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五條,要求張某立即補足300萬元。張某主張“出資期限未到”,法院審理后認為,破產程序的核心是公平清償債務,若允許股東以期限利益規避出資,將損害債權人利益,最終判決張某限期繳納。
二、實繳范圍:未到期出資與抽逃出資的雙重規制
未到期出資的加速到期
《公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明確,公司解散或破產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及分期繳納未屆滿期限的出資)均應納入清算財產。這意味著,無論認繳期限是否屆滿,股東均需在破產程序中完成實繳。
抽逃出資的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三條規定,若公司不能清償債務,債權人可要求未繳足出資的股東及全體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例如,2025年5月,深圳某保理公司破產案中,股東李某通過虛構交易抽逃出資200萬元,法院判決李某在抽逃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同時管理人追回該筆資金納入破產財產。
三、實繳義務的例外與抗辯
盡管實繳義務具有強制性,但法律也設置了例外情形:
出資義務已通過減資程序免除
若公司依法完成減資程序,且債權人未提出異議,股東可免除對應出資義務。但需注意,減資程序需嚴格履行通知債權人、公告等法定步驟,否則可能被認定為惡意逃債。
出資標的物滅失或價值貶損
若股東以非貨幣財產(如房產、設備)出資,且該財產在破產前因不可抗力滅失或價值大幅貶損,股東可主張免除或減少出資義務。但需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滅失或貶損與自身無關。
風險提示:實踐中,股東以“經營困難”“市場變化”等理由主張免除出資義務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例如,2025年3月,北京某企業案中,股東王某主張“行業萎縮導致公司虧損,應免除出資義務”,法院審理后認為,商業風險不屬于法定免責事由,判決王某限期繳納。
四、實務操作:管理人如何履行追繳職責
出資核查程序
管理人接管公司后,應立即核查股東出資情況,包括實繳金額、出資方式、驗資報告等。對于非貨幣財產出資,需評估其當前價值是否與認繳金額匹配。
催繳通知與訴訟
管理人應向未實繳股東發出書面催繳通知,明確繳納期限及法律后果。若股東拒不履行,管理人可代表公司提起訴訟,要求股東繳納出資及利息。
執行程序銜接
若股東未在判決指定期限內繳納出資,管理人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查封、凍結股東名下財產。對于隱匿財產的股東,管理人可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追究其刑事責任。
五、啟示與建議
股東層面:認繳制不等于“零風險”,股東應合理評估自身出資能力,避免因虛高注冊資本陷入法律糾紛。在公司經營惡化時,主動履行出資義務可減少法律風險。
債權人層面:在破產程序中,債權人應積極申報債權,并監督管理人履行出資追繳職責。若發現股東存在抽逃出資、未實繳等行為,可依法提起訴訟主張連帶責任。
管理人層面:嚴格履行出資核查義務,建立股東出資臺賬,對拒不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及時啟動法律程序,確保破產財產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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