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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資不抵債時,法院能否強制啟動破產清算程序?
時間:2025-10-31 16:42:28 來源: 作者:
公司資不抵債時,法院能否強制啟動破產清算程序?
一、法律框架:法院強制破產清算的法律依據
根據202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條,當企業法人出現“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形時,債權人或債務人可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若企業已解散但未清算或未清算完畢,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如股東、董事)應當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若相關責任人拒不履行義務,法院可依職權強制啟動破產程序。
案例支撐:
2025年廈門某科技公司破產案中,該公司因資金鏈斷裂拖欠供應商貨款及員工工資共計8000萬元,而賬面資產僅3200萬元。債權人向廈門中院提交破產申請后,法院經審查認定其符合“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標準,于7日內裁定受理并指定管理人,最終通過破產清算程序公平清償債務。
二、強制清算與破產清算的銜接:法律程序的法定性
實踐中,企業清算與破產清算的銜接具有法定性。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若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必須依法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此時,強制清算程序將直接轉入破產清算程序。
司法解釋細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破產法司法解釋(二)》第七條明確,若企業解散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組、故意拖延清算或違法清算損害債權人利益,債權人可申請法院指定清算組。若清算中發現資產不足,清算組需在15日內向法院申請破產。例如,2025年北京某貿易公司強制清算案中,清算組發現公司隱匿海外賬戶資金1200萬元,通過申請法院調查令追回資產后,仍因負債總額超5000萬元而轉入破產程序。
三、法院強制破產清算的適用條件
法院強制啟動破產清算需滿足以下核心要件:
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
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覆蓋全部負債;
或存在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形(如資金鏈斷裂、大量訴訟敗訴且無力償債)。
主體資格合法:
申請人可為債權人、債務人或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
若企業已解散,清算責任人(如股東)未履行申請義務,債權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請。
程序合規性:
法院需審查債務人資產負債表、債權債務清單等證據;
若發現隱匿財產、虛假陳述等行為,可依據《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追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風險提示:
2025年修訂的《企業破產法》新增“劣后債權”制度,明確非法集資、故意侵權等形成的債權不得納入破產分配。若債務人存在此類行為,法院將優先保障合法債權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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