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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申請破產,破產費用該由誰承擔?——2025年法律修訂后的清償規則解析
時間:2025-11-06 11:18:33 來源: 作者:
債權人申請破產,破產費用該由誰承擔?——2025年法律修訂后的清償規則解析
在商業實踐中,企業因經營不善陷入破產境地的情況屢見不鮮。當債權人發現債務人已喪失清償能力時,往往會通過申請破產程序維護自身權益。然而,在破產過程中產生的費用究竟由誰承擔?這一問題的答案在2025年《企業破產法》修訂后發生了根本性變化。本文將從法律修訂的核心條款出發,結合實務操作要點,為債權人厘清破產費用的承擔規則。
一、破產費用法定承擔原則:債務人財產優先清償
根據2025年修訂的《企業破產法》第43條,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應當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這一原則確立了破產費用承擔的法定框架,具體包含三個層級:
費用范圍法定化
破產費用明確包括:
破產案件訴訟費用(如受理費、公告費)
管理、變賣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如評估費、拍賣傭金)
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如差旅費、辦公費)
為債權人共同利益支付的其他費用(如債權人會議會務費)
共益債務則涵蓋破產程序啟動后,為維持債務人繼續經營或保全財產而產生的必要支出。
清償順序優先性
債務人財產需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剩余財產方可用于其他債權分配。例如,某制造企業破產時,若其設備拍賣所得為2000萬元,而破產費用累計達1500萬元,則剩余500萬元方可進入后續清償程序。
財產不足時的處理規則
當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破產費用時,法律設定了雙重保障機制:
先行清償破產費用:共益債務需待破產費用全額支付后,方可參與分配。
比例清償規則:若財產僅能覆蓋部分破產費用,則按費用項目比例分配。例如,管理費1000萬元與訴訟費500萬元并存時,若財產僅800萬元,則管理費與訴訟費分別按80%、100%比例受償。
二、債權人墊付的例外情形與法律風險
盡管法律規定破產費用由債務人財產承擔,但實務中仍存在債權人墊付的特殊情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89條,破產宣告前發生的必要支出,經法院認可后可從債務人財產中撥付;若財產不足,且破產申請由債權人提出,則可能需由債權人先行墊付。
典型案例:某貿易公司破產案中,債權人甲公司為推進破產程序,先行支付了10萬元評估費。后因債務人財產僅夠支付破產費用的60%,甲公司墊付的4萬元面臨無法追償的風險。法院最終裁定,該筆費用屬于“非必要支出”,駁回甲公司的追償請求。
此案例揭示了債權人墊付的兩大風險:
必要性審查風險:法院對費用必要性的認定具有裁量權,非必需支出(如超額差旅費)可能無法獲償。
財產不足風險:即使費用被認定為必要,若債務人財產不足,債權人仍需自行承擔損失。
三、實務操作指南:債權人如何規避費用風險
為避免陷入費用承擔困境,債權人需在破產程序中采取以下策略:
申請階段:精準提交材料
在提交破產申請時,應同步附上債務人財產狀況說明、債權債務清單等證據,證明債務人已具備破產原因。例如,某金融機構在申請某房企破產時,提供了其連續6個月未支付利息的銀行流水,以及資產負債表顯示資不抵債的審計報告,有效縮短了法院審查周期。
程序參與:監督費用支出
債權人可依法推選代表參加債權人會議,對管理人提交的費用預算進行審議。根據修訂法第62條,管理人需每月向債權人會議報告費用支出明細,債權人代表有權提出質詢并要求調整不合理支出。
財產保全:提前防范風險
在申請破產前,債權人可依據《民事訴訟法》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凍結債務人銀行賬戶或查封核心資產。某化工企業破產案中,債權人通過訴前保全查封了債務人價值5000萬元的庫存原料,確保了后續破產費用及職工債權的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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