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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后欠的錢是否需要還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時間:2024-08-04 16:51:46 來源: 作者:
破產清算后欠的錢仍然需要還,這一法律依據主要來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相關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法律解釋
債務清償順序:根據法律規定,破產清算后的債務清償有明確的順序,首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其次是職工債權、社會保險費用和稅款,最后是普通破產債權。
清算組職責:清算組負責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并制定清算方案,確保按照法定順序清償債務。
剩余財產分配:在清償完所有債務后,如有剩余財產,將按照公司章程或法律規定進行分配。但在債務未清償前,剩余財產不得分配給股東。
注意事項
債權人在破產清算過程中應及時申報債權,以確保自己的權益得到保護。
清算組應依法履行職責,確保清算工作的公正、透明和合法。
破產清算后,如果公司的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債務,將按照法律規定的順序和比例進行分配。
綜上所述,破產清算后欠的錢仍然需要還,且這一要求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和清償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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