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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重整期間資產處置全解與債權人權益保障
時間:2025-01-10 17:22:13 來源: 作者:
破產重整期間資產處置全解與債權人權益保障
一、引言
在企業陷入財務困境,面臨破產邊緣時,破產重整成為了一種可能使企業重獲新生的法律手段。然而,在破產重整期間,資產的如何妥善處置,以及債權人的權益如何得到保障,是兩個至關重要的問題。本文將結合最新的法律法規,對這兩個問題進行深入探討。
二、破產重整期間資產如何處置
(一)法律依據與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相關規定,企業在破產重整期間,資產的處置必須嚴格依法進行。破產重整是指對存在重整原因、具有挽救希望的企業法人,經債務人、債權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在法院的主持下及利害關系人的參與下,依法同時進行生產經營上的整頓和債權債務關系或資本結構上的調整,以使債務人擺脫破產困境,重獲經營能力的破產清算預防程序。
在破產重整期間,資產的處置需遵循以下程序:首先,需對特定資產進行全面且準確的價值評定,并前瞻性地考量其對重整計劃整體的影響力及效能。在此基礎上,相關資產的處置事宜需在法院主導并由受托管理人嚴格監管的前提下展開,以確保各項操作的公平、公正以及合規性。通常情況下,資產的處置途徑主要包括公開拍賣或私下變賣等方式。在整個處置流程中,必須充分尊重債權人的知情權與參與權,確保所確定的資產處置價格具有合理性與公允性。
(二)資產處置的具體要求
符合重整計劃
資產的處分必須完全符合破產重整計劃所設定的各項要求。重整計劃是企業在破產重整期間的核心文件,它規定了債務人的經營方案、債權分類、債權調整方案、債權受償方案、重整計劃的執行期限、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期限等內容。資產的處置必須緊密圍繞重整計劃的目標進行,以實現債務人資產價值的最大化以及保障債權人的利益為最終目標。
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在資產處置的整個過程中,必須保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這意味著資產處置的信息必須向所有債權人公開,處置過程必須接受債權人的監督,處置結果必須確保所有債權人得到公平對待。通過公開拍賣等方式進行資產處置,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交易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防止資產被低價賤賣,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管理人與法院的監督
在破產重整期間,管理人負責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管理人應勤勉盡責,公平對待全體債權人,如實披露相關信息。同時,法院將對處置行為實施全面的監督。管理人需將資產處置方案報法院批準,并在處置過程中接受法院的指導和監督。這種雙重監督機制可以確保資產處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特殊情況處理
在破產重整期間,可能會出現一些特殊情況或復雜問題,如關聯交易、資產價值難以評估等。對于這些情況,管理人應及時尋求專業法律意見,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流程操作。例如,若涉及關聯交易,還需嚴格遵守關聯交易的相關規定,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審批程序,以避免利益輸送等問題。
(三)債權人的權益保障
債權人會議的設立與表決權
在破產重整期間,設立債權人會議是一個重要的環節。債權人會議由全體債權人組成,對重整計劃等重大事項進行表決。債權人會議有權監督重整計劃的執行等重要事務,確保重整計劃符合全體債權人的利益。通過債權人會議的表決權,債權人可以表達自己的意愿,并對重整計劃產生影響。
擔保權人的權益保障
在破產重整期間,對于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其權益也需要得到特別保障。法律規定在重整期間,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暫停行使,以避免擔保權人過度處置財產影響債權人整體利益。然而,在重整計劃草案提交表決前,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債務人應當向擔保權人就該特定財產在重整期間繼續留用提供的擔保取得擔保權人的同意。如果擔保權人不同意繼續留用,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債務人應當將該特定財產變價后清償債務。
反對重整計劃的債權人權益保障
對于反對重整計劃的債權人,其權益同樣需要得到保障。債權人會議分組表決重整計劃草案時,如果部分表決組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債務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組協商。該表決組可以在協商后再表決一次。雙方協商的結果不得損害其他表決組的利益。如果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組拒絕再次表決或者再次表決仍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但重整計劃草案符合法定條件的(如擔保債權就該特定財產將獲得全額清償等),債務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批準重整計劃草案。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重整計劃草案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裁定批準,終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對于反對重整計劃的債權人,法院將依法進行公平清償。
三、破產重組債權人如何辦理
(一)申報債權
在破產重整期間,債權人首先需要做的就是申報債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債權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據。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
(二)參加債權人會議
債權人在申報債權后,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債權人會議是債權人表達意愿、參與重整計劃表決和監督重整計劃執行的重要平臺。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并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以后的債權人會議,在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或者管理人、債權人委員會、占債權總額四分之一以上的債權人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召開。
(三)表決重整計劃
債權人在債權人會議上,有權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重整計劃草案應當包括債務人的經營方案、債權分類、債權調整方案、債權受償方案、重整計劃的執行期限、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期限等內容。債權人需根據債權的不同性質進行分組,如普通債權組、有擔保債權組、勞動債權組等,并對指定的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各表決組均通過重整計劃草案時,重整計劃即為通過。自重整計劃通過之日起十日內,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批準重整計劃的申請。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裁定批準,終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四)監督重整計劃的執行
在重整計劃獲得批準后,債權人還需監督重整計劃的執行。管理人負責監督重整計劃的執行,并定期向人民法院報告重整計劃執行情況和債務人財務狀況。債權人會議也有權監督重整計劃的執行,并在必要時采取相應措施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重整計劃的,人民法院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應當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執行,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四、結論
破產重整期間資產的處置與債權人的權益保障是一個復雜而重要的問題。通過嚴格依法進行資產處置,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加強管理人與法院的監督,以及保障債權人的申報債權、參加債權人會議、表決重整計劃和監督重整計劃執行等權益,可以有效地推動破產重整程序的順利進行,實現債務人資產價值的最大化,保障債權人的利益,并為企業重獲新生創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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