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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債權停止計息的法律依據與實務解析
時間:2025-09-28 16:45:41 來源: 作者:
破產債權停止計息的法律依據與實務解析
一、停止計息的法定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明確規定:“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該條款確立了破產債權停止計息制度,其立法目的在于:
保障公平受償:防止個別債權人通過利息累積獲得超額清償,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
簡化計算程序:固定債權數額,避免因利息持續計算導致債權金額不確定;
促進程序效率:減少債權確認爭議,加快破產程序推進。
數據支撐:據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破產審判白皮書顯示,實施停止計息制度后,破產案件平均債權確認周期縮短37%,債權人會議表決效率提升29%。
二、停止計息的適用范圍
(一)附利息債權的認定
附利息債權是指債權本金與利息分離計算,且利息構成債權總額組成部分的債權類型,主要包括:
銀行貸款、委托貸款等金融借款;
債券、票據等有價證券;
民間借貸中明確約定利息的債權。
例外情形:
逾期違約金、罰息等非利息性違約賠償,不適用停止計息規則;
雙方約定利息計算至實際清償日的,該約定因違反《破產法》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案例:某企業破產案中,債權人主張破產受理日后的逾期利息。法院認為,逾期利息屬于違約賠償而非法定利息,但因管理人未在債權申報階段提出異議,最終裁定按申報金額確認債權。
(二)未到期債權的處理
根據《破產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同時停止計息。
實務操作:
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按破產受理日計算本金及截至該日的利息;
管理人審查債權時,需核對合同約定的利息計算方式,排除復利、罰息等非法定利息;
對存在利息爭議的債權,可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審計。
三、停止計息的司法裁判規則
(一)利息計算截止日的認定
司法實踐中,利息計算截止日以法院受理破產申請裁定書落款日期為準。管理人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明確告知該截止日。
爭議焦點:若法院受理日與公告日存在時間差,債權人主張按公告日計算利息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二)特殊債權類型的處理
擔保債權: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停止計息后,擔保物變現價值不足以清償本息的,未受償部分轉為普通債權;
職工債權:工資、醫療費等職工債權不涉及利息計算,但經濟補償金是否計息存在爭議。多數法院認為經濟補償金不屬于附利息債權,不適用停止計息規則;
稅收債權:欠繳稅款本身不計息,但滯納金在破產受理日后停止計算。
案例:某化工企業破產案中,稅務機關申報債權包含稅款本金及滯納金。管理人認定滯納金自破產受理日起停止計算,最終確認稅款債權為1.2億元,滯納金債權為3800萬元(計算至受理日前一日)。
四、實務操作中的風險防控
(一)債權人維權路徑
債權申報階段:準確計算截至破產受理日的本息金額,提交借款合同、利息清單等證據;
異議處理階段:對管理人核定的債權金額有異議的,可在債權人會議核查結束后十五日內向法院提起債權確認之訴;
參與分配階段:關注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對停止計息導致債權受償率降低的,可主張通過追加分配或剩余財產處置提高清償比例。
(二)管理人履職要點
制定債權審查標準:明確利息計算方式、截止日認定、復利處理等規則;
建立債權審查臺賬:記錄每筆債權的本金、利率、計息期間等關鍵信息;
防范法律風險:對存在利息爭議的債權,及時與債權人溝通,必要時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專項審計。
(三)債務人合規建議
破產申請前:梳理債務結構,對高息債務進行協商降息;
破產申請后:配合管理人工作,提供完整的財務資料;
重整期間:通過債務重組協議調整利息負擔,爭取債權人讓步。
五、制度完善的思考與展望
當前停止計息制度在實施中仍存在以下問題:
利息計算標準不統一:部分案件對逾期利息、復利是否納入停止計息范圍存在裁判分歧;
涉外債權的處理缺失:跨境破產中,外國法律規定的利息計算規則與我國《破產法》的沖突亟待解決;
與執行程序的銜接不暢:執行階段已計算的利息在破產受理后是否扣除,實踐中做法不一。
改革方向:
出臺司法解釋明確利息計算細則,統一裁判尺度;
建立跨境破產利息協調機制,尊重外國法律的同時維護我國債權人利益;
完善執行與破產銜接制度,明確執行利息在破產程序中的處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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